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发布者:张旭发布时间:2015-12-04浏览次数:318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负责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技创新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所需工具、材料(以下简称物品)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保障实践教学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物品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以及科技创新等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主要有:材料(指用于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以及科技创新的各种材料,如电子元器件、导线、集成电路等)、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如电烙铁、镊子、斜口钳等)、易耗品(指使用后无法回收的,如焊锡丝等)

第二条 物品管理采用总库房和各实验分室库存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各实验分室只存放与本室所承担实践教学项目相关的材料(原则上不超过该室正常使用量的150%),其他物品存放到总库房。

第三条 建立常用物品定额储备预警制度,由实验中心根据实践教学所需物品的规律,确定常用物品的最高、最低储备限额,网络管理平台对库房物品及领用数量实时监控,并产生预警提示。

第四条 为保障各项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实验中心对所需物品进行计划管理。各分室和需要在实验中心实施实践教学活动的理论课教师,至少提前30天填写《实验教学中心物品使用申请表》,物品领用人须填写《实验教学中心物品领用单》,对于数额较大或与实际应用不符的申请表、领用单,物品管理人员有权提出质疑,由实验中心主任决定是否采购和领用。

第五条 物品采购由实验中心专人负责, 采购的物品由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物品管理人员及时通过实验中心网络管理平台更新物品库存信息以便相关人员查询、领用。

第六条 物品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领用要做到手续齐全、方便快捷、保证急需;存放要做到定位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应;查询要做到数字信息化。物品管理人员不能随意处置废旧物品。

第七条 对非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如导线、示波器探头、信号发生器输出线、万用表表笔、集成芯片等),采用以旧换新的领用制度,否则,领用人必须书面写出物品丢失原因,物品管理人员将物品丢失信息一并录入实验中心网络管理平台数据库。对于低值耐用品(如电烙铁、螺丝刀等),领用人使用完毕后须在一周内如数归还,库房物品管理人员应认真清查并归位,若有损坏或丢失,管理人员应上报,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物品领用人对多余或不再使用的物品,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物品,一经查出按物品进价的2倍进行赔偿。

                               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2015年3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