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科竞赛对于促进课程建设、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丰富校园学术氛围、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我校学科竞赛活动的开展,使其组织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学科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省级学科竞赛是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校级学科竞赛是指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职责为:
1.发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
2.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联系与协调;
3.制定竞赛规程;
4.组织校级学科竞赛的命题、评审、总结与交流等。
第四条 承办单位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1.赛前填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登记表》(见附件);
2.做好宣传动员与组织报名工作;
3.提供竞赛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
4.安排、落实赛前辅导、集训及参赛期间的后勤服务等事项;
5.确定竞赛获奖名单等。
第五条 为保证各类学科竞赛顺利进行,对竞赛的承办单位明确如下(见下表):
学科竞赛名称及承办单位一览表
学科竞赛名称 | 承办单位 |
电子设计竞赛 | 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 |
数学建模竞赛 |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
高等数学竞赛 | |
化学实验竞赛 | 化学化工学院 |
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比赛 | 外国语学院 |
英语竞赛 | |
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 | 机电工程学院 |
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 |
结构设计竞赛 | |
机械CAD竞赛 | |
程序设计竞赛 |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
承办单位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以上相关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对于后续增加的学科竞赛项目,由学校指定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提供竞赛经费,以支持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的开展,额度为: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校级按参赛规模每人5元。
第七条 校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项目的奖励,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校级学科竞赛原则上一等奖比例不超过参赛人数的2%,二等奖不超过8%,三等奖不超过15%。学校对获奖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生科技创新学分认定办法》(中石大东发〔2006〕91号)奖励创新学分。
第八条 对于校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的奖励按照《石油大学(华东)教学类成果奖励办法》(石大东发〔2002〕81号)执行,其教学当量学时按以下公式计算:H=2∑(S×N),式中S为学生获得的学科竞赛创新学分数,N为相应学生人数。
第九条 学科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试题、获奖学生名单、竞赛活动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