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1-12-17浏览次数:3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071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深入持久地开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相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等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答辩,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负责协调各方面工作,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各院部成立院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项目申报。申报项目的学生要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

第五条 学生可以个人申报,也可以组队申报,可以是本专业学生组合,也可以是跨专业、跨学院学生组合,每个团队一般不超过35人,要求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作为项目负责人。对跨学院的项目,经有关院部主管负责人会签后,由第一申请人所在院部申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以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施方案。项目选题要切合实际、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一般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采取院部、学校、国家三级立项、分级管理的办法。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立项为准。院级项目由学院进行管理,校级、国家级项目由学校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院部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本院部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确定院级项目,对较为突出的项目推荐申报校级立项。

第十条 学校专家委员会对各院部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就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提出意见及建议,确定校级立项,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立项。

第十一条 国家级项目评审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初评阶段主要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议,终评阶段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最终评审结果综合初评和终评两阶段成绩给出。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国家级立项项目在全校进行公示,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运行

第十三条 项目被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

第十四条 项目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创新性实验活动进行指导。学校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级实验室和工程训练中心等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执行期间实行定期汇报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6月提交项目年度中期进度报告表,每年12月提交项目年度报告表。项目组每周至少填写一次实施情况记录。学校专家委员会定期对项目实施内容、进度、阶段性成绩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组如因实际困难或选题有所改动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项目内容,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由于不可抗原因而必须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不按时递交进度报告或检查未获通过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终止项目运行,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创新论坛、论文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搭建创新性实验计划成果展示、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形成带动和辐射作用,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并向教育部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经费由教育部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实验材料、测试加工、资料、复印、调研、交通费等必要开支。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结题后拨付剩余的20%。经费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报销单据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及教务处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并提供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记录本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家委员会审议项目结题报告,考察实验操作演示,组织结题答辩。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适合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专家委员会认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继续研究。

第二十六条 参加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的实验或实践课程。具体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由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对学生掌握实验或实践课程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成绩及学分;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将免修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七条 通过项目验收者,学校按相关规定记一定数量创新学分。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并获得优秀等级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指导学生完成国家级项目研究的指导教师,学校按指导2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计算工作量。对通过验收并获得优秀等级的项目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