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各学位点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对各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落实答辩评委对答辩论文的审阅规定,各学位点在论文外审同时组织学位点内评阅,每篇答辩论文至少要有一名答辩评委给出评阅成绩。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送审须经导师批准,论文送审至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召开期间,发现大量明显格式问题的,终止本次答辩申请,已经答辩的,经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原则上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第五条 贯彻执行学院集中答辩及末位复审与淘汰制度,末位复审旨在把好答辩审核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是学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长期措施之一。
1. 参加学院集中答辩的学生包括:
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议意见出现“修改后重新评议”,并且重新评议后专家评议意见为“直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
导师认为研究生工作完成质量较差、不支持申请学位、但学生申请学位的;
参加各小组答辩、成绩排在后10%且答辩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集中答辩者;
经各答辩委员会表决,对表决结果为同意“通过学位论文”,并且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但答辩的表决结果出现2/3及以上“一般”者;
经各答辩委员会表决,对表决结果为同意“通过学位论文”,并且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但论文答辩的表决结果出现“不通过”者。
备注: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不参加学院集中答辩,不计入参加学院集中答辩学生的人数。
参加各小组答辩,未通过答辩者;
参加各小组答辩且通过,但学生不申请学位者(有学历,无学位);
在论文送审前主动申请延期答辩者。
第六条责任承担:经各级学位论文的抽检,抽检结果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论文,由此造成的减少招生人数、学位点整改等责任,相关责任分担见“附件一:学术硕士论文答辩过程中相关责任确定”。涉及到导师负有责任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减少招生、停止招生、停止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
2018年9月1日
主题词:提高 研究生 培养质量 规定
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