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者:王晓发布时间:2021-09-27浏览次数:419

按照学校要求,现对全院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进行排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文件学习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党〔201728 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215号)。

二、排查重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不认真履行校内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在长期病假及准聘期间的;其他经学校认定,不能校外兼职的。

2.学校禁止教职工到企业从事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无关的兼职。到企业从事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兼职,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任职。

3.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第二职业,不属于校外兼职活动,原则上教职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4.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要深入了解情况,认真把握,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5.教职工违规进行校外兼职活动,各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或者校外兼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分,违规兼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三、排查范围

学院事业编教职工。

四、工作安排

1.各系(中心)需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填写《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汇总表》。

2.本次排查采取“零报送”方式,即教职工无校外兼职活动的单位也需提交说明。

3.系(中心)完成排查后,要建立教职工校外兼职台账,针对出现的违规兼职等问题开展自纠工作,其中属于不得兼职或兼职职务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一个月内辞去所兼职务。完成自纠后,将已辞去兼职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

4.学校完成排查后,建立全校教职工校外兼职台账,并进行严格管理。对经审查可进行兼职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补报或审批手续。

五、材料报送要求

1.《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汇总表》和无校外兼职情况的单位说明,请各系(中心)107日前报送E1313房间王晓(20050082@upc.edu.cn),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2.各系(中心)自纠情况请于1026日前报送。

六、相关要求

1.各系(中心)及全院教职工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对严厉整治违规兼职问题的认识。务必认真、如实填报汇总表,确保应报尽报,坚决杜绝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如有漏报、瞒报,严肃追究个人、各系(中心)主要负责人责任。

2.各系(中心)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管理监督,防止出现违规兼职和兼职过多过滥等问题。对不履行审批手续、违规兼职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